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该规定实施后,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大悟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吴海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了一起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该案系原告姚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因经商借款未及时还款而产生的纠纷,因被告无法直接送达,该案依法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案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吴海波及时判决并送达。
该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大悟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普通程序案件独任审理化繁为简,不仅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能,更能满足当事人多元、高效、便捷的司法需求,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