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与法定代表人“闹矛盾” 法官调解消隔阂

2022-07-08 17:10
来源: 安陆市人民法院
作者: 胡柏松    浏览: 1026

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是同一利益共同体,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都是一路同行,荣辱与共。但本案中的法人与法定代表人却闹起矛盾,走上法庭打起了官司。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官是如何化解矛盾的。

7月初,安陆法院李店法庭受理这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法官详细讲解公司法规定,以事论理,以案释法,以情感人,消除各方心中隔阂,促使双方握手言和

案情简介

赵某系杭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2021年5月21日,公司与上海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了《预付订房合同书》协议。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将赵某的一张尾号为7873的农行卡,作为公司“公卡”用作平台统一结算账户,约定网银U盾由公司股东陈某保管。按照协议约定,上海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每月的周一,定期与公司结算,且将结算款项支付到该尾号7873银行卡内。截止2021年11月25日,该卡(尾号7873)余额共计人民币299676.54元。

2021年11月25日,赵某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擅自通过银行注销方式,将该卡的所有资金一次性划扣到自己另外一张农行卡内。当时公司股东陈某收到短信提醒后得知此事,经与赵某协商,赵某同意隔天归还公司150000元,余下149676.54元定于2021年11月30日之前全部还清。但赵某在2021年11月25日至11月26日只归还了公司150000元后,剩余149676.54元至今未归还。公司股东多次联系赵某催要未果,遂起诉至法院并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赵某向公司返还资金款项149676.54元;2、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21年11月25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可以由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以公司名义对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也可以由公司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赵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将公司财产转移给自己,损害了公司利益,赵某的行为属于滥用股东权利情形,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照损害公司利益责任论处,应承担返还公司财产的责任。

法官强调,法人与法定代表人如同鱼水关系,鱼水相融才能相得益彰,鱼水情深情深才能发展壮大股东应当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正当行使,这是股东的基本义务,违反规定,就是滥用权利,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前述的一番话语,赵某不由低头认错,经与公司协商后,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杭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某一致确认赵某欠到杭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欠款本金9万元。杭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意赵某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欠款本金5万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支付欠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以9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欠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法官说法:

“权利,究其本性而言,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以法保障股东权利,才能保障公司的权益。因此,任何一个股东都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权利,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公司利益时,将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