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法官,没开庭就为我追回了损失,不仅免去了来回奔波之苦,还节省了不少时间和费用。”当事人王某在收到货款后,通过微信向承办法官表示感谢。5月10日,安陆法院烟店法庭化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肯定。
原告王某自建房屋三层,需要购买装修材料,有意代理销售某公司产品。2019年11月28日,王某与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其代理某公司的产品在本地销售,并交付定金。2020年3月25日,双方经协议,将原来的代理合同变更为买卖合同,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王某交付货款60000元。
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6月19日,王某分三次向某公司支付货款,某公司分三批向王某发了第一、二、三层房屋的装修材料,但未全部发完。王某向某公司催告发货或退款,该公司均以疫情影响为由推脱,最后下欠王某货款14921元。
2021年12月底,王某发现该公司已注销。经查,被告周某、郑某系该公司股东,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均为认缴出资,未实际出资,且公司注销未进行清算。王某认为周某、郑某作为公司股东,应该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2022年4月18日将周某、郑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主动与周某、郑某联系了解案情,得知二人在务工时,因碍于熟人情面,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给他人注册成立了某公司,两人并不是公司实际控股人。承办法官告知周某、郑某作为公司股东,未按规定注销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因周某、郑某不具备相关法律常识且目前经济困难,案件调解一时陷入被动局面,承办法官遂决定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入手,希望找到突破口。
通过周某、郑某提供的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沈某的电话,承办法官与沈某取得联系,向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过多次沟通,最终沈某自愿替周某、郑某承担返还货款责任,向王某退还剩余货款10000元,王某自愿撤诉,这起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本案案情复杂,两名被告并非公司实控人,且无偿还能力。法官充分发挥庭前调解的重要作用,通过引入案外人担责,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审判资源,快速有效化解纠纷。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生活中要保护好自身身份信息,一旦身份证被人盗用、冒用或借用,极有可能会损害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