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孝南区法院少年法庭对一起利用学校教练身份猥亵未成年学生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同时判令其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相关行业工作。这是孝南法院首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作出的“未成年人保护从业禁止”判决。
猥亵儿童,司法机关“零容忍”
2021年5月底至6月初,孝感市某幼儿园聘请被告人陈某某为校内体育活动教练。授课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业便利,多次对被害儿童实施猥亵。此案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案件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对此案依法判决。
从严惩处,发布“从业禁止令”
审理认为,该案被告人利用职业便利,多次猥亵幼儿,给被害人及其家属身心造成极大伤害,犯罪情节恶劣。为保障未成年人安全、预防再犯,在从重处罚的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禁止其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相关行业,并将处理结果发送至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即刻落实。
威慑犯罪,强化“防护壁垒”
该案的承办法官表示,猥亵儿童行为不仅会给未成年的身心健康成长带来极大的伤害,还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案旨在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同时,曝光掩盖在合法身份下的“隐形犯罪”,提醒广大家长加强青少年性教育,为预防与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搭建基础的“防护壁垒”。判决大胆适用“从业禁止令”,不仅对未成年领域犯罪起到了法律威慑,更是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利环境。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少年儿童作为弱势群体,是法律一直以来重点保护的对象。孝南区法院少年法庭将继续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多措并举,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路上不断探索新思路、新方法、新领域,织细织密保护未成年人的法网,在全社会构架起不容触碰、逾越的“高压线”。
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