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执工作危害营商环境问题问责追责办法

2022-05-12 14:49
来源: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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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完善全市两级法院责任追究机制,保证全市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违法审判和差错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等,结合我市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问责追责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二)公开透明、程序规范;

(三)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四)权责对应、过责相当;

(五)追责与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二、问责追责范围

审执工作危害营商环境问题是指孝感市两级法院及所属政法干警、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从事执法办案、贯彻落实、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中,故意或过失违反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造成危害或者不良影响的问题案件或行为。

问题与线索来源:由全市两级法院立案庭、督察室、审管办、营商办等负责收转相关投诉、情况反映及问题案件,畅通反映危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渠道。

对干警进行问责追责,按照分级管理和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

(一)违反上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政策规定和决策部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1.对上级机关制定的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政策决策等传达学习不及时、贯彻落实或督促指导不力,造成本单位、本部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进展缓慢,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要求的;

2.本单位制定的制度措施与法治化营商环境要求不相符甚至相违背,或者明知相关要求却搞变通,损害企业利益的;

3.没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依据,在制定文件中给企业增设义务或限制其权利,或者执行的制度已经废止或过时,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的;

4.对本地区、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危害营商环境行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责不究、执纪不严,导致出现严重问题的;

5.其他违反上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政策规定行为的。

(二)违反法院执法办案工作规定,造成审执工作危害营商环境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1.院庭长不严格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和参照“四类案件”严管涉企案件,导致评估和管理的诉前调解、立案、审理、送达、执行等全流程、全节点标注、评估、管理流于形式的;

2.对涉及法院职权范围内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检举、控告、申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故意拖延、查而不处、久拖不决、处理不力的;

3.涉企案件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的;

4.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结案、不执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暂停、扣除、延长审限等,导致涉企案件长期未结,造成恶劣影响的;

5.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6.在立案、审理、执行等服务群众过程中,未一次性告知受理条件及相关要求,要求企业提供各种非必要证明或者材料,规定事项未达到让企业“最多跑一次”目标,造成严重影响的;

7.在涉企案件执行过程中,选择性执行或不执行的;

8.利用职权干预、插手涉企案件,或者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

9.对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不力,致使社会秩序和企业周边环境混乱的;

10.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导致作出违法裁判等属于《问题案件责任追究办法》所列涉企问题案件的;

11.其他应当问责追责的执法办案行为。

(三)违反工作纪律和作风纪律要求,危害营商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1.服务态度差、“冷硬横推”,或者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使企业多头跑、反复跑的;

2.强行挪用借用、乱摊派、拉赞助、搞报销等“吃拿卡要”,或者接受企业安排的宴请、娱乐及索要、收受财物的;

3.巧立名目,违规安排企业培训、鉴定等;

4.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应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查处而未予移送的;

5.因危害营商环境问题被上级通报问责或引发负面舆情影响的;

6.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情形。

(四)存在危害营商环境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处理的;

2.拒不承认错误,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3.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

4.打击、报复、威胁投诉人、举报人、办案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5.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6.与违纪违法人员相互勾结,包庇、纵容、协从其违纪违法行为,或者为其充当保护伞的;

7.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五)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探索试验、敢于担当,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1.符合国家、省、市确定的改革方向;

2.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

3.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4.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三、问责追责方法

(一)责任追究的主体与职责:

1.对于违反上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规定和决策部署情形的定性、责任追究,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的领导下,由院营商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督察室依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处分建议,并报党组会研究决定,院营商办通报最终结果及处分意见。

2.对于违反法院执法办案工作行为情形的评查、定性、责任追究,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的领导下,由案件评查委员会组织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或根据需要组建合议庭或评查组开展评查,评查结果报审判委员会议定,审判管理办公室对评查结果进行通报,督察室依据评查结果提出处理处分建议报党组会研究决定,院营商办通报处分意见。

3.对于违反工作纪律和作风纪律要求情形的评查、定性、责任追究,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的领导下,由督察室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处分建议,报党组会研究决定,营商办通报最终结果及处分意见。

4.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应当查处而未查处,应当责成下级法院参照本院规定查处;必要时,可直接查处。

(二)责任的承担:对于危害营商环境行为,应当根据有关人员违法违规事实、情节、后果及责任程度等,依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究党政纪责任、刑事责任或其他处理。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违法审判和差错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违反本规定,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后果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四)全市两级法院应当将责任追究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干部调整、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及单位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对于依据有关规定需要记入人事档案的,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四、各县、市、区法院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五、本办法由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党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