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配合 依法带娃
——安陆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2022-03-16 17:34
来源: 安陆市人民法院
作者: 熊凌霄    浏览: 375

3月10日, 安陆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3月4日,安陆法院审结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针对监护人未相互配合履行监护责任的情况,于3月7日发出了家庭教育令,3月10日经送达生效。这也是在2022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安陆法院发出的第一份家庭教育令。

2012年1月,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2012年4月生育女儿,后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于2015年7月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随父亲李某生活,抚养费由王某、李某共同承担,直至女儿独立生活。原告王某因没有固定工作,无力负担女儿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女儿归李某单方抚养。本案实质上是抚养费纠纷,不涉及抚养权变更,只涉及抚养费由谁承担的问题。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抚养费全部由李某承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原、被告在离婚后仍能保持健康和理性沟通,双方有礼有节的态度值得点赞。不过,双方在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方面有所欠缺,原告王某因经济困难从未支付过女儿抚养费,也较少参与女儿的家庭教育,未充分发挥母亲应有的作用。

对此,本院对两位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裁定:王某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履行探望被监护人的义务。应该定期通过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与被监护人交流沟通,保持每周至少一次的联系频次,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了解孩子的学习、生活情况,积极引导孩子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李某应积极配合王某行使探望权,支持王某和被监护人的沟通联络,对于王某探望被监护人的过程,提供必要便利和协助,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探望。

法官说法:

好的家庭教育是亲子之间的双向奔赴,是监护人之间的互相成就。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应当与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父母的共同参与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意义重大。双方应共同努力,在对孩子的抚养上有效互补,给孩子双份的关爱,互相成就、共同进步,做孩子心目中最合格的父母。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