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件通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有所调整,2021年10月1日起生效。
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调整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湖北省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调整后,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标的额提高至5亿。
●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调整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湖北省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调整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标的额提高至1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生效后,全国各级法院一审管辖如下:
图片来源于“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