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关心,有你们这样的法官全程服务,我们这些从外地来安陆经营的企业放心!”8月13日上午,湖北某日化有限公司负责人在接到回访电话时,对安陆法院民二庭庭长袁以俊说。8月初,安陆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既为企业解决案件纠纷,也让原告李某当庭收到了赔偿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0年12月10日,李某受张某邀请在湖北某日化有限公司位于安陆市某工业园园区新建厂房二楼提供劳务,在浇灌混凝土调换泵管方向时,搁置泵管的铁凳子歪斜,泵管掉落砸伤李某右脚至跟骨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2021年7月2日,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湖北某日化有限公司、张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23928元。
该案受理后,袁法官及时进行了阅卷,理顺该案的法律关系。考虑到该案一方涉及农民工,另一方涉及到辖区企业,为做好庭前调查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他第一时间到湖北某日化有限公司了解案情。通过调查,得知事故发生时湖北某日化有限公司已将其新建厂房承包给安陆市某建筑有限公司施工,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李某并非受湖北某日化有限公司雇请受伤,同时也收到了湖北某日化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袁法官又迅速和安陆市某建筑有限公司进行了核实,在确认这一基本事实后,他依法向安陆市某建筑有限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书。
庭审中,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袁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进行耐心地释法。本案中,李某虽然受张某邀请提供劳务,但李某、张某均由安陆市某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劳务工资,张某并未从中获利,应视为均受安陆市某建筑有限公司雇请,张某不应承担责任。湖北某日化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安陆市某建筑有限公司施工,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明确了权利义务,同时安陆市某建筑有限公司具备建筑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湖北某日化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袁法官按照法律规定对李某诉求的各项费用逐一核实,做到有依有据。
经过袁法官的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由最初的互相推诿到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安陆市某建筑有限公司一次性向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5万元,湖北某日化有限公司、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