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院办理一起猥亵儿童、强奸幼女案件,其行径可耻可恶可恨至极!
【案情回顾】被害人小敏(时年11岁)和小桐是一对小学五年级的好闺蜜,小桐的外公张某某(时年55岁)见小敏是自己外孙女的同学,经常一个人在家,小敏又喜欢玩手机,于是张某某经常以买零食给小敏吃或者给手机小敏玩为诱饵,诱骗小敏多次对其实施猥亵,后逐渐发展为强奸,其利用其优势地位使得小敏屈服于其淫威之下,使之不敢也不能反抗其行经,还拍摄裸照、视频等威胁小敏,如若告诉他人,就把裸照、视频传播出去,小敏被迫无奈,只得答应。就这样持续了两年多,2021年1月某一天,张某某在一个小树林正准备强奸小敏,被熟人看见后,告诉了小敏的父亲,次日张某某才被小敏的父亲扭送至派出所。至此,小敏才逃出魔爪。
【法官提示】本案是家庭的悲剧,更是整个社会的悲剧,是对全社会建立起一套成熟的防止未成年人性侵害体系的大声疾呼,是对社会、学校、家庭关怀缺位的沉重警示,最重要的,是对小敏,这个本该幸福快乐成长的小姑娘的毁灭性的摧残。
性教育缺位,酿成如今悲剧
本案反映出全社会未成年人性教育工作的缺失,性教育工作在我国的开展由于各种原因困难重重,因“谈性色变”对性教育工作避之如粪蝇而不予开展,将会造成更多的“性文盲”,也将导致更多类似事件发生,雏鹰折翅,百花凋零,辉日暗淡。所以,我们必须重视对于未成年人的性教育,将邪恶的滋长扼于其未然。
家庭关爱缺失,造成如此结果
在本案中,使得小敏遭受长达两年的侵害,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小敏父母未能和小敏充分沟通,以至于在如此长的时间内竟未能发现小敏被侵害,这无疑是家庭教育沟通的严重缺位。此外,张某某仅仅以零食和手机为诱饵,就使得小敏被其实施强奸,一方面是张某某的恶毒无耻,从另一方面来说,仅以给小敏玩手机、吃零食就能得逞,也同样反映出小敏家庭关爱的缺失,她并没能在家庭中得到温暖与幸福。这也是本案极其可悲之处。
“身体不敢拒,有口不敢言”
小敏受到侵害后,社会并没能尽到承担其保护小敏,制止侵害的责任,这反映出我们的保护救济途径不够完善。身体不敢拒,受到侵害后被人指指点点,也是让小敏有口不敢言的重要原因。这要求我们要尽快加强对于受到性侵害妇女儿童的保护,扭转大众对受害人的不良看法。让广大妇女儿童在受到性侵害后能挺直腰杆子,勇敢的大声宣告龌龊的罪恶,让她们敢说,敢于抗争,让舆论成为真正震慑对于一切未然之罪恶的利剑。
【防性侵注意事项】孩子性安全知识的缺乏是造成孩子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我们要帮助孩子建立自我保护意识。比如男孩的私密部位:小裤衩遮住的地方。女孩的隐私部位:胸部、屁股。除了隐私部位,其实孩子的口唇、耳根、脖颈等都是他人不可以随便触摸的地方。
【相关法律条款】:《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