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鄂09民初292号、293号、294号
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与被告张照庆、许伟龙、陈帅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主体可以在一审开庭前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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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