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汉川法院对一起请求判决退还KTV异性陪酒服务费的诉讼案件进行驳回。
原告张某诉称,1月9日,其邀约朋友共4人到被告KTV唱歌,消费清单显示房费198元、香烟500元,各种酒水零食共2416元,合计3114元,但被告在收费时表示消费金额为4434元,理由是被告让五名服务员到包厢进行的点歌及倒酒服务产生了1320元的服务费。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这笔服务费。
法院经庭审查明,该服务费系原告及其朋友在被告KTV娱乐时五名女性陪酒服务费用。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在我国的营业性质娱乐场所中,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都属违法行为;其次,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文明、法治相悖。民事主体提供文化服务,开展文娱活动,都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递积极人生追求、高尚思想境界和健康的生活情趣,让健康文明的文娱活动成为弘扬社会核心价值观的生动载体。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作为从事KTV娱乐服务的经营者,其提供有偿异性陪侍服务,既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文明的要求,更有违法治的要求。同时,原告在KTV娱乐消费时,接受女性有偿陪酒服务,虽经法院庭审未查明有其他违法行为,但仍属不健康文明的文娱活动,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文明的要求。故原告主张退还该笔服务费132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被告违法经营所得,法院将依程序向公安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提醒,陪酒服务,首先违背了民事法律行为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法律对此不应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