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知多少|“限高”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还傻傻分不清楚?

2025-12-24 08:45
来源: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陈诚    浏览: 3317

上一期关于“限制高消费令”,你想知道的都在这!发布后,许多朋友们在问:你们常常宣传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令”是一个意思吗?

非也非也。

在法治社会中,当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以及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会采取一系列强制执行措施。其中,限制高消费令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两种常见且重要的手段,它们在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然而,这两者在在适用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和退出机制上是不同的。接下来,孝法君就和大家再来说说有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那些事。

 

01 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俗称“老赖黑名单”,是指人民法院将那些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具有法定严重情形的被执行人,纳入到一个全国性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对其进行联合信用惩戒的制度。旨在通过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惩罚,大幅提高失信成本,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维护社会诚信体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02 什么情况下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并非所有没还钱的人都会立即被纳入失信名单。“失信”针对的是被执行人的不诚信行为、故意不履行义务、恶意逃避执行的情形,例如: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和解协议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在收到法院的报告财产令后,不向法院报告财产,直接将报告财产令束之高阁,或不如实申报财产,虚报瞒报;在法院处置被执行人房产时,不配合办案人员进入现场、阻挠评估;在法院处置股权进行审计时,不配合提交材料,隐匿转移材料;在房屋腾退过程中,阻挠执行、威胁办案人员等等。

但是,存在以下情形则不得被纳入失信名单:

①被执行人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

②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

③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

④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

⑤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

⑥被执行人为未成年的;

⑦其他依法不得纳入的情形,如中小微企业丧失履行能力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第四条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16.     不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20.依法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严格区分失信惩戒与限制消费措施的适用条件,被执行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仅符合限制消费情形但不符合失信情形的,不得将其纳入失信名单。严格区分失信与丧失履行能力,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因经营失利丧失履行能力且不具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规避、抗拒执行等违法情形的,不得以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义务为由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失信信息符合法定屏蔽条件的,应当及时采取屏蔽措施;失信信息被屏蔽后,其因融资、招投标等需要请求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03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具体会受到哪些限制?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后,征信机构会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如:

①任职资格限制: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行业准入限制:限制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

③融资信贷限制:银行等金融机构会限制其贷款、办理信用卡。

④荣誉和准入限制:不得获得荣誉称号、政府奖励和补贴;在入党、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入职等方面也会受限。

⑤出行便利限制:限制乘坐飞机、高铁、动车一等座、列车软卧等。

⑥消费行为限制:限制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高尔夫球场等场所高消费。

⑦全面曝光: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等)会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公开,各类新闻媒体、门户网站也可进行曝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04失信惩戒是永久的吗?

失信的期限因被纳入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情况下,若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原因被纳入失信名单,期限通常为两年;但如果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者存在多项失信行为,失信期限则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05 怎样才能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

移除的条件非常明确,首当其冲的就是,如果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还清了债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就可以移除。在没有执行完毕的情况下,如果申请执行人申请移除,法院审查同意后也可以移除。还有一些程序上的原因,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终结执行的案件;案件裁定终本后,经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财产2次以上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其他人都没有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法院因审判监督或者破产程序裁定中止执行的,都应当移除名单。

但移除名单并不意味着永久移除,如果被执行人在移除后又发生了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形,也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名单。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19.及时删除失信信息。失信名单信息依法应当删除(屏蔽)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措施。超过三个工作日采取删除(屏蔽)措施,或者虽未超过三个工作日但能够立即采取措施却未采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被执行人因存在多种失信情形,被同时纳入有固定期限的失信名单和无固定期限的失信名单的,其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后,一般应当将有固定期限的名单信息和无固定期限的名单信息同时删除(屏蔽)。

 

06“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之前说的“限制高消费”是一回事吗?

不是一回事,但二者有紧密联系。从本质上来讲,二者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对被执行人在消费、信用等不同层面的限制和制裁,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力,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偿还债务,解决执行难题。从程度上讲,失信惩戒可以视为限制高消费令的进一步强化和延伸。一旦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就有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从而面临更为严厉的信用惩戒措施。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必然会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这是失信惩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当然,二者在具体的适用条件、限制内容、期限及解除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具体有哪些不同,一张表格全看清!

对比维度

限制高消费令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适用条件

“门槛较低”,只要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法院就可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门槛较高”,需要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严重情形,其中违反限制消费令也是纳入失信名单的严重情形之一。简单来说,限制高消费了不一定被纳入失信,但纳入失信了一定会被限制高消费。

主要影响

主要侧重于对被执行人消费行为的直接限制,集中在生活和工作中的高消费领域,通过限制其奢侈性消费,对其生活质量和经济活动进行约束如不能乘坐飞机、高铁动车一等座等,不得购买不动产,不得旅游、度假,不得住星级以上酒店等,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更侧重于对被执行人信用的全面否定和制裁,影响范围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通过在信用层面的打击,使被执行人在社会活动中处处受限,除了包含“限高”的所有内容外,还包括职业准入、融资信贷、荣誉资格、网络曝光等各方面的限制。

惩戒期限

限制高消费令原则上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完义务前一直有效,没有明确的固定期限。

根据不同情形设置了相应的期限,一般为两年,特殊情况可延长或缩短。

解除方式

主要基于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者履行完义务等情形。

除了履行义务外,还需要被执行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且法院会根据其具体表现来决定是否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最后温馨提示:

诚信是立足之本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请珍爱个人信用,远离失信阴霾。

只有秉持诚实守信原则,

才能在社会生活中畅行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