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法院:判后调解显司法温度

2022-06-16 10:54
来源: 汉川市人民法院
作者: 卢怡军 涂海燕    浏览: 497

近日,汉川市人民法院分水人民法庭在审理一起未成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通过判后释法、以判促调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判后达成和解并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实现案结事了,赢得双方当事人的高度评价。

周某某系初中在读学生,2022年2月,周某某驾驶借来的摩托车,车载两名同伴,行驶至分水镇罗丰村路口,与骑电动三轮车的原告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被告周某某及其监护人在事故发生后未积极赔偿,李某某一纸诉状递至法院,要求周某某监护人周某、黄某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0余元。

汉川法院分水法庭接到该案后,迅速对案情进行了认真分析。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周某某为未成年人,如不妥善化解纠纷,将对孩子一生造成影响,而原告李某某为低保户,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得知这些情况后,承办法官马上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由于原告李某某就损害赔偿款项与被告周某某存在较大分歧,调解未能成功,承办法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及时开庭并依法作出判决。为了能使双方彻底化解纷争,在双方拿到判决书后,承办法官仍尽心尽力进行判后调解,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一方面向被告阐述赔偿标准的依据和原告家庭的实际困难,从法律规定、安全知识、父母监护责任等多个角度对被告方进行了耐心沟通和以案释法教育,让其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和对原告应负的责任;另一方面兼顾情理对原告进行沟通和劝解,请其考虑周某某属于未成年人的事实,对被告方进行谅解并作出适当让步。经过开庭审理及法官的多次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方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某某28000元经济损失,并当场将赔偿金给付原告,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判决不是案件的终点,事了才是司法的追求。该案虽已判决结案,但是承办法官仍然坚持将调解工作贯穿诉前、诉中和判后的全过程,以缓和的方式消除矛盾、化解纠纷,有效避免了更多矛盾纠纷进入诉讼,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深入推进诉源治理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