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提供爱情情感专家咨询服务,可以为您针对性提供情感分析,深入剖析您的情感问题,告诉您挽回爱情的方法,给您提供一次挽回感情的机会。”
“但是你们一直没有帮助我挽回感情,而且还将公司注销,这是一种欺骗行为,应承担严重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我的全部损失。”
这是安陆市法院李店法庭审理蒋某诉黄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庭审现场传出的声音。各方当事人为婚恋情感服务履行问题展开激烈争辩,并相互指责对方的过错。法官从心理、情感、婚姻、法理多维度出发,疏导当事人的心理疙瘩,解惑当事人的情感盲点,厘清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取得了分清法律责任、消除当事人情感困惑的良好效果。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29日,蒋某基于感情困惑,经网友介绍认识了黄某。黄某在微信中自称是长沙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老师,可以提供情感挽回服务,帮助蒋某在2个月左右挽回感情,并通过微信告知了服务价格。
2019年10月27日,蒋某(甲方)与长沙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婚姻情感服务合同》,支付服务费2880元。合同约定:服务期限2019年10月27日至2019年11月28日,价款2880元,甲方接受乙方的情感挽回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专业导师,向甲方提供情感指导服务。服务期满后,公司并未能帮助蒋某挽回感情,黄某表示需继续提供服务,蒋某应续费并重新签订合同。为此,蒋某又支付部分服务费,累计共向黄某支付服务费12800元,并增加服务内容:公司应服务至蒋某找到幸福为止,否则应全额退款的条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蒋某发现公司已于2021年5月26日注销,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退还全部服务费用。黄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为此,蒋某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黄某退还服务费12800元,支付违约金2560元。
针对蒋某诉讼主张,黄某提出抗辩意见称,自签订合同以来,公司一直在为蒋某提供情感服务,也愿意继续为蒋某提供情感服务。所以,蒋某要求返还服务费无事实、法律依据。在公司正常履行合同并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情况下,且在已服务两年的情况下,蒋某以注销公司为由要求退费,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婚姻情感服务合同具有人身属性,一般不受民法典合同编调整范畴,但法律并不否定为履行带有人身属性服务类的合同,比如本案中的情感服务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提供情感咨询、服务达成的条款,可以作为合同履行的主要依据,一方不履行,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是,这种约定条款往往具有抽象性,难以真实的感应,也没有具体的衡量尺度,实践中难以把握。
本案中,情感挽回、情感困惑是否解决,法律层面上难以界定。但是已按照合同履行部分,在当事人无异议的情况下,服务费用不应退还;有异议的部分,因合同履行不能,应当予以退还。同时,在公司注销后,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股东在清算报告中承诺的对公司注销前债务承担责任条款,对黄某具有约束力。因此,黄某对未履行服务部分的服务费,应予以退还。
在法官倾情调解下,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蒋某同意黄某于本调解协议生效时一次性退还因履行《婚恋情感服务合同》交纳的服务费6092元;二、蒋某与黄某因《婚恋情感服务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法官提醒:
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人们传统观念也在悄然发生变化。婚恋交友从传统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渐渐转变为利用互联网等新型平台,开启自由交友恋爱模式。在带来便捷同时,也出现了隔空可能导致的虚拟信息,难以以尺度衡量。感情是心与心碰撞,应当切身感受和体会,正如“自己的痛只有自己知晓”的那样,自己的生活由自己去品味,一定会有自己如意美满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