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汉川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某交通警察大队副中队长韩某某、辅警胡某徇私枉法罪一案。11月11日,汉川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被告人韩某某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胡某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余名公安民警到庭参加旁听庭审,零距离接受了一次职务犯罪警示教育的洗礼。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28日晚,被告人韩某某带领被告人胡某及另外4名辅警执行查处酒驾任务。当晚19时许,将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祁某某(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1毫克/100毫升)查获。19时50分许,韩某某安排胡某等4人将祁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第一次)。祁某某被查获后通过他人联系到韩某某的同学胡某某,请托胡某某出面找韩某某,请求韩某某想办法对祁某某从轻处理。韩某某接受胡某某的请托,指使、安排胡某在当晚24时前再次提取祁某某血样,并将第一次的血样丢弃。胡某明知再次抽血不合法,仍然根据韩某某的安排,于当日晚23时10分许,独自一人将祁某某带至医院,对其进行了第二次血样提取,并将取样时间填写为20时15分,之后将第一次提取的血样丢弃,将第二次提取的血样封存后送检。经鉴定,送检的第二次血样酒精含量为98.5毫克/100毫升。2022年4月21日,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上述血样酒精检测结果对祁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作为人民警察,被告人胡某作为受公安机关委派从事公务人员,在查处危险驾驶犯罪行为中,均系代表公安机关行使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情,故意使犯罪的人不受到法律追究或者受到较轻的法律追究,其行为均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韩某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某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胡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韩某某、胡某作了最后陈述。法院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程度及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