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是法治的精髓

2021-09-01 11:11
来源: 大悟县人民法院
作者: 刘俊华

读着陈瑞华教授著作的《看得见的正义》,感觉自己就像漫步在法律的后花园里,赏心悦目,字字珠玑,初读令人耳目一新,细读则令人受益匪浅,发人深省。

全书共有28章,作者用20多条法律格言紧紧围绕“正义的司法程序”这一主题来写的,例如“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听取另一方的陈述”、“不得作自己案件的法官”、“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一事不再理”等等。文章对法律格言的解读没有采取学术论文的表述方式,而更多地保留了率性而为的特点,通过一个个案例、故事、论断的解读,娓娓道来,旁征博引,用精彩的法律语言诠释着“看得见的正义”即“程序正义”的真正内涵,勾勒出程序正义的精髓所在,让读者一目了然。

一、程序正义大于实体正义

该书中让我感触最多的就是“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和“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两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前者强调的是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后者就是一种特殊的程序非正义,即正义来得过于迟缓而造成的非正义,实际上也是强调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作为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正义有两种实现方式,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里所谓“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是指裁判过程的公平,法律程序的正当。意思是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仅要公平公正,符合实体法的规定,而且还应当让当事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正。而实体正义则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曾经多次被问到这么一个问题:“你认为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哪一个更重要?”,我知道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站在哪里角度都可以据理力争一番,回答“两个都重要”看似是一个巧妙的回答,但是却避重就轻,回避了问题所在,没有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很难得到实现。程序正义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也可以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依法保障人权。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程序正义大于实体正义。这不禁让我想起了美国著名的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涉嫌杀妻案,由于警方的重大失误导致关键证据的失效,辛普森最终被判无罪,这场世纪审判就是典型的在程序正义原则下,疑罪从无,它将程序正义展现的淋漓尽致。

曾坚信“正义或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但这句话是建立在迟到的正义仍是正义的基础之上,但迟来的正义真的是正义吗?虽然迟来的裁判有着正义的结论,但是被误判的被告人及其家人却因为这种裁判的迟到而受到更大程度的伤害,从受害当事人内心来说这并非是正义。司法裁判的及时性讲求的是一种典型的“中庸之道”,是在过于迟缓和过于急速之间确定的一种中间状态,迟到的正义带来了实体正义,却丧失了程序正义,因此,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但是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迟来的正义却好过没有正义。

以张玉环杀人案为例,时隔26年之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张玉环故意杀人案,最终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张玉环无罪。背负故意杀人罪名26年,9778天,张玉环从一个风华正茂的少年等到了年逾半百的老人,终于等到了无罪宣告。虽然国家也启动了国家赔偿和追责程序,但是这26年的辛酸是无法用言语表达的,对张玉环及其家人的伤害也是无法逆转的。类似的案子还有很多,比如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等都通过再审程序得到了的平反,这些案件之所以成为冤案就是因为在程序上没有实现正义,刑讯逼供、非法搜集证据、有罪推定等就是这些冤案的共性特征。这些刑事冤案的发生不仅使无辜之人错误地受到刑事追究,同时还放纵了真正的罪犯,对被告人及其家人、对被害人、对社会都造成了难以恢复的伤害。不过好在最后这些案件还是迎来了正义的曙光。因此,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但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亡羊补牢好过无动于衷,真心希望正义的列车下次不要再迟到了。

二、程序正义为何频频打折

上述这些案件给我们司法工作者带来更多的是沉思,到底是何种原因造成了这么多的冤假错案?我认为,司法人员的有罪推定和在此思想下进行的一系列违反程序的诉讼活动是其根本,很多冤假错案的发生,是人为制造的产物,是丧失程序正当性的结果。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但在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先入为主,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有罪的推定,只重视有罪证据而忽视甚至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无罪证据。我们国家素有“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思维,实体法讲的是“应当如此”的法律内容,程序法讲的是如何实现实体法的手段规范。大多数人的视角聚焦在实体结论是否合理和公正上,很少有人去关注这个过程怎么样。且受中国传统社会儒家思想的影响,等级制度强调强权,体现在法律价值上就是重实体,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程序法是为实体法服务的观念,在处理案件时有可能为了达到实体公正的目的而牺牲程序公正。另外,在立法上也存在过分强调程序的工具性,导致程序法发展缓慢,尚未建立起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

三、程序正义是法治的唯一途径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为中国的法治化建设描绘了新的蓝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要真正实现法治,就必须完善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将程序正义观念植入执法办案的每一个细节。

    刑事诉讼的完善,将证明标准从追求“客观真实”修改为排除合理怀疑,其实就是一大进步。刑事诉讼中还有关于程序正义的要求“被告人不得自证其罪”、“法官中立,独立审判”、“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司法的被动性原则”等应当切实得到履行。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还明确要求,刑事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必须合法,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利诱、欺骗等方式非法收集证据,这就需要办案人员要转变法律观念,坚守程序正义的理念,特别是在能决定人的自由、生死的刑事案件中,必须杜绝实体正义观念,走程序正义的道路。“优良的司法,乃国民之福”!办案人员要始终牢记裁判不仅仅只是给出一纸公正的判决结果,还应让他们感知到自己的权利是如何得到救济的。无论有罪无罪,只有让正义的程序在阳光下运行才能让人心服口服。

    我们在呼吁冤假错案追责的同时,更应当反思当前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推进程序正义的制度化设计,不靠良心与敬畏,如何构建正当程序,通过正当程序来制约司法权的滥用,实现程序正义,才是当今乃近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应当解决的问题。

    时代在进步,法治也在进步。《看得见的正义》能够让我们看到中国的法治进程正在不断努力前行中,还有诸多制度缺陷需要我们共同去努力,愿程序正义在阳光下运行,愿天下无冤成为现实,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愿中国的法治化道路越走越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