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中院发出首份离婚案件家庭教育令

2022-03-16 20:15
来源: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罗亚东、肖锦    浏览: 581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3月7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审理的一起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发布首份家庭教育令,并联合市妇联、关工委对该案当事人当庭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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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述

本案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月23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31日生育一女。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缺少沟通,2020年4月被告到外地工作后,双方断绝联络,至今未探望女儿也未支付生活费用,对家庭不负责任,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故原告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

 

案件审理

一审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女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原告申请撤回上诉。二审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法官经审理了解到,原告与被告之间长期没有联系。婚生女由原告独自抚养、教育,并承担生活费、教育费等;被告长期在外打工,没有探望婚生女和支付抚养费,未能给予女儿足够的关爱。离婚时,双方未能就婚生女的探望、抚养费问题协商达成一致。据此,孝感中院向双方当事人下达《家庭教育令》,并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家庭教育指导

 

8:30分,中院分管领导、少年审判庭法官与市妇联、关工委等家庭教育专家,围绕本案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进行了交流,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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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分,经开庭审理,当庭向当事人双方送达了二审裁定书和家庭教育令,并分别在不同审判法庭对当事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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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主审法官罗亚东阐明了离婚后双方同样具有探望并进行家庭教育的权利和责任;双方应当密切关注婚生女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离婚后,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在不影响婚生女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共同促进婚生女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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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市妇联党组成员、妇儿工委办副主任梁燕芳当庭对当事人进行了《家庭教育促进法》讲解。市巾帼志愿者协会会长汤慧玲、关工委“五老”人员丁先浩对女方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市史志办副主任、《家庭家教家风概论》主编胡雪城、关工委“五老”人员肖建成对男方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具备家庭教育指导师资格的书记员肖锦参与指导。专家们从科学家庭教育观;单亲家庭子女教育;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等家庭教育问题,结合传统二十四孝故事,对当事人进行耐心地劝诫和教育指导,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专家建议。经分别指导后,双方的对立情绪得到极大缓解,从开始双方不愿见面,到面对面共同接受专家的指导,双方当庭就小孩探望和抚养费支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最后胡主任向双方赠送十六字家庭教育建言“父爱如山、情分是水、养护种因、幸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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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促进法》是我国首部关于家庭教育的专门立法,体现了国家对家庭教育的高度重视,将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开启父母“依法带娃”的新时代。

父亲和母亲都是孩子成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角色,缺乏任何一方的关爱都会让孩子变得敏感、多疑、自卑。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承办人要就家庭教育的重要性、父母如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律后果等方面的知识,向当事人进行宣讲,明确提示并告诫当事人应遵守《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切实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孝感市作为全国唯一以“孝”命名的城市,历史文化悠久绵长,是我国孝文化之乡和楚文化的重要发祥地,著名的革命老区。董永卖身葬父、黄香扇枕温衾、孟宗哭竹生笋等古二十四孝中的“三孝”都出自这里。

目前,孝感两级法院先后发布了多份家庭教育令,今后将认真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联合妇联、关工委、教育局、社区等其他部门,探索建立具有“孝文化”特色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制,将“孝文化”精髓融合到家庭教育之中,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