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伤索赔 法官庭前调解当场给付

2022-06-16 10:53
来源: 安陆市人民法院
作者: 易小丽、刘汝佳    浏览: 447

6月7日,安陆法院烟店法庭通过庭前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被告当天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余某当场支付原告杨某赔偿款68000元。

2021年8月19日,被告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竞得安陆市2021年义务教育长效机制建设工程项目某镇中学教学楼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被告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程的架模工程承包给被告余某。2021年10月23日,原告杨某为被告余某提供架模劳务,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受伤后,工友将原告杨某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约6000元。

 2022年4月28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杨某因此次伤害已构成十级伤残。除被告余某支付治疗费的3000元外,原告杨某一直未得到其余赔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杨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自己各项损失127474.96元。

烟店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通过电话询问,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发生经过无异议,可以进行庭前调解,于是组织双方法庭当面做调解工作。承办法官分别站在原、被告双方的角度耐心释法析理,减轻彼此对抗情绪。原告杨某表示自己是在给被告余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而被告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被告余某,故两被告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余某表示愿意由他承担原告杨某的损失,但原告杨某在提供劳务时,自身操作有误也是导致其受伤的原因,其自身有一定过错,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且自己已经垫付一部分医疗费,希望原告杨某可以相应减少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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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中,承办法官积极引导被告余某:杨某靠务工为生,家庭经济困难,且身体已经残疾,没有经济来源,要多考虑杨某的难处,积极拿出解决方案并履行义务。与原告杨某沟通时,承办法官释明赔偿款计算标准,希望其适当降低赔偿金数额。通过法官耐心细致地开导,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余某同意在已垫付款项之外一次性向原告杨某给付68000元,并当庭兑现,原、被告握手言和。至此,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本案纠纷是现代社会常见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对于此类纠纷,承办法官着力解民忧、纾民困、暖民心,注重保障提供劳务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注重保护涉及接受劳务方的用工风险化解和生存发展之间的平衡;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从双方当事人角度出发考虑问题,采取法理和情理结合的办法,促使双方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既让原告杨某尽快获得赔偿款医治,又帮助减轻了被告余某的经济负担,取得了当事人双方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