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与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形成“生效裁判必须履行”的法治共识,经过梳理,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近三年来全市法院办理的7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生效裁判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的根本保障,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然而,少数被执行人或协助义务人通过隐匿转移财产、虚假报告财产情况、恶意串通规避执行等手段对抗执行,不仅导致胜诉当事人权益落空,更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挑战法治底线。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意见》通过细化案件移送标准、强化公检法协同机制、完善自诉救济途径等举措,构建起“全链条治理”拒执犯罪打击体系,为破解“执行难”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制度支撑,更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拒执行为“零容忍”的坚定决心。
近年来,孝感两级法院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行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多起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持续加强执行与刑事打击的衔接配合,依法立案审判拒执案件,推动拒执惩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三年来,全市法院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案件线索82条,公安机关立案侦查41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19件,其中判决有罪16件涉及19人,11人被判处实刑,7人被判处缓刑,1人免予刑事处罚。除此之外,全市法院通过官方网站、微信等全媒体平台,创新以案释法、普法宣传等多种形式,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努力推动“生效裁判必须履行”的法治共识落地生根。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集中呈现被执行人变卖财产、虚假申报财产、拒不交付查封财产、隐瞒转移收入、亲属协助无偿转让股权等典型违法行为,旨在警示所有被执行人必须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任何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无论手段如何隐蔽、形式如何翻新,必将受到法律严惩,也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执犯罪的司法导向。司法机关将以《意见》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凝聚打击拒执犯罪的合力,推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严格守法的良好氛围,全力以赴让每一个生效裁判都能掷地有声。
孙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转移财产、拒不报告财产状况,且经司法拘留后仍不执行
基本案情
方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3年7月9日作出民事判决,孙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方某支付租金16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孙某因未履行还款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期间,孙某对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置若罔闻,不仅拒接法院电话、拒不报告财产状况,在法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经查明,2023年9月2日至11月23日,孙某将其在湖北某超市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案外人夏某,并将其中80万元的股权转让金以退股金的形式转给他人;以外务费用报销的方式从某超市有限公司领取50万元,未用于偿还本案债务;法院执行阶段,孙某又试图私自变更湖北某超市有限公司股权,因法院冻结股权而未变更。
后法院迅速固定证据并将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25年2月20日,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5月5日,公安机关将孙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期间,孙某家属代其与申请执行人方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孙某家属将40万元汇入法院账户,代孙某部分履行执行义务;孙某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与夏某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由夏某将剩余退股金全额转入法院账户,专项用于清偿本案债务。
检察机关于2025年7月3日起诉后,鉴于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其家属在审查起诉期间代为履行部分义务、达成和解等情节,法院适用速裁程序于2025年7月9日作出判决,以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一个被执行人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本案中,孙某以身试法,其在一审民事判决后转移财产、执行期间拒不报告财产状况,且经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符合2024年1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后孝感市判决的首例拒执罪案件,此案从刑事立案到审结,7日内成功高效办理,充分彰显了孝感司法机关落实“两高一部”最新意见、坚决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决心。该判决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具有教育、震慑作用,有利于形成尊重裁判、自觉履行裁判义务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