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被告李某某雇请原告孙某等9人在其承接的位于山西省长冶市周边县市的建筑工地抹灰,工作期间被告李某某除支付部分生活费外,未按期支付工资。2015年11月份工程完工,双方经结算,被告李某某仍下欠原告孙某等9人劳务款190530元。9原告多次向被告李某某催要无果。9名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原告孙某等9人诉被告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9案,系随机分配到民事庭黄建平法官名下,黄建平法官在阅卷后发现此连案案件事实比较清楚,诉讼标的不大,同时原被告双方系邻里关系,基于此黄建平法官初步确定以调解的方式快速处理这9起案件。
随后,黄建平法官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与原告孙某等9人通话,并询问了他们关于案件的想法。孙某等9人均表示愿意快速解决纠纷,并称他们与被告属于邻里关系,本也不想与被告对簿公堂,矛盾一直未能解决是因为工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由此给被告造成了损失,双方就损失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致成诉。为此,黄建平法官打电话跟被告沟通,被告当即表示愿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解决纠纷。黄建平法官在与原被告双方沟通后更加坚定了以调解的方式处理这9起案件的方案。最终双方在黄建平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
本案矛盾的焦点即在于损失的确定,如果通过开庭的方式审理案件,一方面会导致案件审限过长,另一方面庭审中原被告对损失的争议会比较大,而且该9起案件举证也存在困难,这些都会造成案件难以下判,最终不利于矛盾的解决,还可能激化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为从根本上解决原被告之间的纠纷,调解是最好的方式。
抓住焦点才能有效化解矛盾,快速出击才能事半功倍。这9起案件从立案受理到矛盾化解用时仅仅1周,不仅大大提升了案件的审结质效,而且也真正做到了定纷止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