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6日,李某经营的餐馆因资金周转问题向林某借款12万元,并许下了月利率1%的承诺。6月12日,李某再次向林某借款6万元,同样约定了月利率1%。这两笔借款,李某都要求转至其妻子秦某的银行卡,林某也均转至约定账户。
然而,好景不长,李某因经营压力未能按约定足额支付利息。2024年2月12日,面对累积的本金18万元和未付的利息1.2万元,李某无奈之下,只好向林某出具了一张总计19.2万元的借条,并再次确认了月利率1%和1年的借款期限,承诺在2025年2月12日前一次性还清。
期间,李某也积极筹措资金,用妻子秦某的银行卡分三次支付了截至2024年5月12日的利息共计5760元。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再无还钱的意愿,林某开始焦急地催促还款,而李某却陷入了沉默与拒绝。无奈之下,林某只好将李某和秦某告上法庭。
秦某辩称,其夫妻二人已于2023年7月后分居,2024年7月离婚,对前夫李某的借款行为不知情,不应承担李某的债务。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自己的银行账户给李某使用,李某使用秦某的银行账户与林某完成多次借款及还款行为,表明秦某将银行卡的使用权利概括授权给其丈夫李某,对李某使用其银行卡从事资金交易行为是默认甚至是明知的,应对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具有一定预见性,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规定的“共同意思”。
即使二人于2023年7月后分居,但是分居后秦某未向李某要求返还银行卡,反而任由李某在使用,表明其对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放任的,那么李某因此形成的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纠纷中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本人的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银行卡账户给予另一方收款或者借款的现象十分普遍。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银行卡账户属于个人财产,具有“人身依附属性”,给予账户的同时必须还要给予密码,否则账户内的资金无法查询和流动,所以夫妻一方给予另一方账户及密码,表明其对另一方使用该账户收款、借款的完全授权,并具有共同支配和使用账户资金的意思表示。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本人明确拒绝另一方使用自己的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银行卡账户,并要求返还,否则应当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