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院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以实实在在的行动助力辖区内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原告中农集团某分公司与被告湖北某化工公司签订了三份《购销合同》,约定湖北某化工公司向中农集团某分公司提供磷酸二铵8000吨,总价值1500万余元。中农集团某分公司按约向湖北某化工公司支付了货款,但湖北某化工公司仅向中农集团某分公司发货1167吨,并经中农集团某分公司催告后,其余货物仍未交付。为此,中农集团某分公司起诉至孝感中院,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三份《购销合同》,并要求湖北某化工公司返还货款本金、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赔偿损失,合计2000余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孝感中院民一庭考虑到当事人均为大型企业,经营行为正常、规范,且该案案情并不复杂,矛盾不大,有极大调解成功的可能,于是合议庭调整办案思路,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
立案后不久,中农集团某分公司就向孝感中院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湖北某化工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者同等价值财产。合议庭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且进行财产保全后可能激化双方矛盾,为后续调解工作造成障碍。于是,顶着中农集团某分公司坚持要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压力,合议庭积极释法析理,使得中农集团某分公司同意不予进行财产保全,将当事人涉诉后可能对企业经营造成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为了缓解双方的矛盾,合议庭在庭中、庭后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释法答疑,并从维护双方二十余年的友好合作关系入手,积极疏导当事人的情绪,一方面让原告互谅互让,一方面让被告认识违约的后果,促成双方提出调解方案。在合议庭的不懈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均作出了让步,最终湖北某化工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并向中农集团某分公司支付货款本金及补偿款1600万余元。
8月20日,当事人主动联系承办法官,高兴地告知1600万余元款项支付完毕的好消息,并感谢法官从中做出的努力。该案的顺利化解,既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使双方的矛盾纠纷得以快速解决,又降低了当事人经济损失,维护了双方友好合作关系,真正把“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融入到具体案件的办理中,以实际行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