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之江新语》一书中谈到,要真正把读书当成一种生活态度、一种工作责任、一种精神追求、一种境界要求,使一切有益的知识、一切廉洁的文化入脑入心,沉淀在我们的血液里,融汇到我们的从政行为中,做到修身慎行,怀德自重,敦方正直,清廉自守,拒腐蚀、永不沾,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我深知这段话的重要性、深邃性、哲理性,同时,将阅读作为一种习惯、一种爱好贯彻始终。怀揣着一颗对行政法治热忱之心,利用闲暇之余,我通篇阅读了王振宇著的《行政诉讼制度研究》,并且在书上作了相关笔记,思考了许多,受益匪浅。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行政裁量问题,而实务中对其关注相对比较少,在“问题”与“主义”之间,该书作者王振宇更关注的是现实问题,《行政诉讼制度研究》第十章则对行政裁量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且提出通过十个方面的司法审查来界定行政裁量标准、解决行政裁量疑难问题,拨开了重重迷雾。
一是审查目的是否正当。主要是看行政裁量行为的目的是否与法律目的相互一致,从法律一般性规定、立法资料、立法机关或者专家的解释、公共政策等中进行寻找并且判断确认法律目的,而确认行为目的需要采取两则步骤,一则先把行政行为所可能涉及的目的都找到,其中可能有法律目的,也可能有其他目的;二则用案件的具体事实进一步确认行为的真正目的。尔后对两者进行比较判断是否一致。
二是审查是否符合比例原则。主要是从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均衡性原则方面进行判断,适当性是从执法目的与手段之间关系的角度来说的,判断手段对目的而言是否适当;必要性是从执法手段与执法代价的角度来说的,判断行政机关是否选择相对代价最小的执法手段;均衡性是从执法代价与执法目的之间的关系来说的,把执法代价和执法的收益放在天平上称一称,如果代价太大,甚至比执法收益还要大,那么,就宁可不采取这种执法手段。
三是审查是否遵循先例。先例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是要通行,包括一定数量的行政处理决定、通行做法、行政批复,另一个是要合法,在法律上能够成立。先例的拘束力低于法律,行政裁量行为应当遵循行政先例或者行政惯例,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四是审查是否平等对待当事人。通俗来讲,同样情况要同样处理,不同情况则要区别对待。以平等原则受到严重损害为代价的合法性不符合法律意旨,对这样的合法性理应给予否定的评价。
五是审查考虑是否正当。实务中主要难题是行政裁量如何确定应当考虑事项的问题,从三个方面进行寻找,一则从法律规定中寻找,若法律规则本身未明确规定,但是结合该法或者相关法的其他条文,可以推导应考虑的事项;二则从事理中寻找,包含科学依据、逻辑、事物的重要特征三种形式;三则从情理中寻找,情理的运用需要把握其具有地方性、时代特征两点。
六是审查是否忽视了应受保护的利益。至少以法律权利为基础的利益、信赖利益、重要利益三种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行政机关如果忽视了这些利益就是不合理或者严重不合理的。
七是审查事实认定是否合理。事实裁量的方法通常为运用事理、情理和利益衡量的方式判断事实认定是否合理,行政机关在对事实裁量时应当持正当的目的。
八是审查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是否适当。通过采取以下步骤来判断适当性,一则运用解释性规范,包括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及上级行政机关就下级行政机关就某个法律问题的请示作出的批复;二则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和规则,常见的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法益解释,需遵循一定的选择顺序。
九是审查程序裁量是否合理。一般认为,程序包括期限、步骤、顺序、方式等要素。在程序裁量中,需要注意的是关于期限和方式裁量的合理性问题,关于期限的裁量,衡量时间的长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也就是事理,而关于行为方式的裁量,其中最值得强调的方法是比例原则的适用和审查是否忽视重要利益。
十是审查结果裁量是否合理。这个问题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则是否作为的裁量,这面临两方面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如何确定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法定职责不限于法律规定,还可能包括规范性文件、法院的判决,甚至还包括行政机关的承诺,第二个问题是,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二则如何作为的裁量,前面讲的第一个到第六个标准主要针对此种情形。
新时代新阶段,我将会继续多阅读、多思考、多总结、多写读书心得体会,并且坚持要阅读经典,增强读书热情,永葆初心、牢记使命,紧紧立足岗位职责,为司法事业而奋力做为民服务孺子牛、创新发展拓荒牛、艰苦奋斗老黄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