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4月18日,安陆法院巡店法庭作出的一份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调解书中,新增了上述条款,把执行通知书内容嵌入了调解书主文。该调解书是安陆法院作出的首份附带执行通知的民事调解书。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28日,被告聂某与原告某银行签订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22万元,借款期限为180个月,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本付息。双方约定以聂某贷款购买的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同时,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出具了《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函》,为聂某向某银行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某银行签发了借款借据,发放了贷款,但聂某未依约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多次催要无果后,于2022年3月24日起诉到法院。
审理过程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被告聂某向原告某银行偿清已逾期的欠款部分;二、被告聂某对暂未到期部分欠款分期分批偿还;三、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聂某后期若再有逾期,本合同项下贷款将直接全部加速到期。原告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聂某承担还款责任,要求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解读
把执行通知书内容嵌入了调解书主文,这意味着,调解书送达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内容,若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在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法院可立即开展执行工作。这一举措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有助于督促当事人按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还能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审执无缝衔接,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及时兑现。
下一步,安陆法院将继续探索立审执新模式,加强立审执衔接配合,持续深化改进工作机制,不断细化便民措施,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