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法院:行政案件笼统起诉被驳回

2022-11-29 09:07
来源: 安陆市人民法院
作者: 孙小波    浏览: 906

近日,安陆法院行政庭受理了一起特殊的行政诉讼案件。鉴于原告张某的起诉内容包括继承民事纠纷与解决行政争议混合、案件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和多个行政机关,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原告张某诉被告某街道办事处、某社会保障局、某公司、第三人张某1撤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行政协议一案,原告张某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某街道办事处、某公司与案外人刘某及第三人张某1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确认无效;2、确认原告和第三人张某1作为继承人享有张某2遗产的全部利益;3、判决被告某社会保障局未尽到法定职责,审核错误,导致向案外人刘某发放张某2丧葬抚恤费的行政行为违法、应向原告和第三人张某1作出赔偿。

因原告张某的起诉存在解决继承民事纠纷与解决行政争议混合、案件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和多个行政机关但未分开书写诉状另行起诉等问题,院遂向其释明,要求其修改起诉状,将多种法律关系的行政争议分别起诉、民事纠纷另行处理。经释明后,原告张某重新提交的行政起诉状,仍未作实质性修改。

原告张某的起诉,存在请求一并解决民事纠纷、确认其和第三人作为继承人享有遗产全部利益,以及笼统地就多个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同行政行为起诉,未分开起诉的问题。确认继承人身份以及享有遗产全部利益,属于民事纠纷,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的民事争议类型,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可以另行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而笼统地根据多种法律关系对多个行政行为一并起诉,则不便于法院审理和对方当事人答辩,应分开起诉。

鉴于经法院释明后,原告仍未实质改正行政起诉状,故可认定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行政诉讼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行政案件起诉过程中,要遵循“一行为一诉”的行政诉讼立案受理原则。不同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不同,所依据的行政实体和程序法律存在差别,所基于的事实有异,人民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内容、强度等亦不完全一致。

若在一个行政案件中同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行为提出起诉,则不仅不利于行政机关有效应诉,而且势必对人民法院聚焦被诉行政行为,归纳争议焦点,组织举证质证,认定案件事实,安排法庭辩论,准确适用法律,作出清晰明确的裁判等诉讼活动的有序开展产生阻碍,不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