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下午,汉川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尹某飞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5月,被告人尹某飞明知周某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一张建设银行卡及U盾、手机卡约定两条香烟为报酬,提供给周某使用,该银行卡后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累计进账流水金额383万余元。另外,被告人尹某飞介绍尹某(已判刑)将一张农业银行卡带U盾、手机卡,约定报酬2000元,于2020年6月卖给周某,被用于电信诈骗,累计进账流水金额约640万元。
2021年3月16日,被告人尹某飞主动到汉川市公安局马鞍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尹某飞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被告人尹某飞亦自愿认罪认罚,对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飞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在其中的一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尹某飞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尹某飞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尹某飞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针对信息网络犯罪在青年学生群体中多发易发的问题,汉川法院联合汉川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组织该校58名学生旁听了整个案件庭审,让学生“零距离”感受庭审现场,感受法治威严,提升了学生对信息网络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从而主动远离信息网络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