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次通话、历时3天,涉企纠纷隔空化解

2021-02-03 14:59
来源: 安陆市人民法院
作者: 易小丽    浏览: 496

“你们高效办事的作风真令我信服,对方已将拖欠我2年的货款全部支付了,非常感谢,我现在来申请撤诉!”1月28日,原告安陆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向安陆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袁以俊打来电话。“你们法官的善意文明执法,让我们能更安心地进行生产经营。”被告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打来电话,向袁以俊说道。6次通话、历时3天,法官耐心隔空调解,及时化解涉企纠纷,有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体现了司法的温度与效率。

 2019年1月18日,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孝感某健康米酒工业园厂房需要,向安陆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购买主次钢构件,双方签订《购销制作合同》,约定了单价5600元/吨、数量335吨,合同签订时支付货款60%,剩余款提货时付清等内容。安陆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钢构件,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2021年1月25日,安陆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至安陆法院,要求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万元及逾期利息;在诉讼同时,安陆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提出了保全申请,要求立即查封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孝感支行账户存款13万元,并提供了具体的银行账户。

因该案件双方当事人为企业,袁以俊在收到原告方要求诉讼保全的材料后,非常慎重,立即电话联系原告方了解案情,向其宣传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企业发展的政策,提出了能否在保全的同时进行先行调解的方案。经过沟通,原告方同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先行调解。随后,袁以俊又联系被告,将原告的诉求进行了告知,同时对保全措施进行了释明,如若采取保全措施会对企业经营和信誉产生影响,希望其主动联系原告协商处理。被告方提出,该账户属于公司基本账户,能否暂缓保全措施,同意尽快化解该案。经过6次电话的有效沟通,原告同意放弃被告支付欠款利息的要求,被告克服困难筹资12万元,于1月28日转账支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