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租赁起纠纷,法院调解化矛盾

2021-09-16 12:00
来源: 大悟县人民法院
作者: 李为为    浏览: 558

近日,大悟法院河口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12月,因承建工程需要建筑设备,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该合同对租赁物品、期限、租金、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到期后,经结算,甲公司应支付乙公司租金、力资费、运费、洗油费、丢失材料赔偿款、维修费、违约金等共计2304896.56元。乙公司多次催要,甲公司仍不付款,双方因而成讼。

案件受理后, 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均为企业,为了兼顾双方企业利益,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将租金及设备数额进行核算后,被告甲公司对原告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在法官耐心细致地劝解下,双方态度逐渐和缓,并达成调解协议。

 协议约定了甲公司下欠乙公司租金等费用共计2304896.56元,按照220万元结算,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2022年1月20日前支付70万元,2022年5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原告乙公司在收到被告甲公司支付的第一笔50万元后,3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采取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

 至此,该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