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爱生命 拒绝酒驾

2023-03-02 16:57
来源: 孝昌县人民法院
作者: 邓小零、丁小静    浏览: 898

2023年2月23日,孝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祝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并当庭宣判。2021年12月1日至2023年2月,孝昌法院共审理危险驾驶案件47件。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8日13时许,被告人祝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讴蒂牌二轮摩托车,沿孝昌县丰山镇丰四村乡村公路由东往西行驶至丰情农庄路段时不慎摔倒,造成被告人祝某某本人受伤、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孝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祝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从送检祝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0.02mg/100ml。

2023.02.23孝昌法院投稿——《【小零说法】珍爱生命,拒绝酒驾》280.png 2023.02.23孝昌法院投稿——《【小零说法】珍爱生命,拒绝酒驾》282.png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血液酒精含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30毫克,增加相应刑期。

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基准刑:(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3)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5)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6)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危险程度、损害后果等具体犯罪事实,以及赔偿损失情况、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是否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有条件但拒不赔偿损失;(2)酒精含量达到240mg/100ml以上;(3)组织追逐竞驶;(4)吸食毒品、服用麻醉药物;(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6)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7)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8)逃避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9)具有两种以上增加刑罚量或者基准刑情形;(10)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法官寄语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一句话,相信每个人都知道,但并非每个人一定做得到。全国政法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醉驾”犯罪的人数稳坐第一,数量远超第二名的盗窃罪。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危害极大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酒后驾车残害生命、破坏家庭、危害社会,造成一条条鲜活生命、一个个美妙家庭刹那间殒灭、破碎,令人痛彻心扉。该案中,被告人祝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自己受伤,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祝某某具有前科、坦白情节,将承担拘役三个月、罚金6000元的刑事处罚,以及承受自己受伤后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