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知多少】债权转让后的管辖问题(二):原合同约定了“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等法院管辖,应如何确认管辖?

2021-11-09 16:48
来源: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陈诚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合同权利方将其依据合同享有的债权通过协议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与受让人间就原合同债权的转让而订立的合同,即为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原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并未改变,只是权利义务的主体发生了变化。

司法实践中,债权转让后因实现债权引发的纠纷时常发生。那么债权转让后,如何确定案由?原合同的管辖约定对受让方是否有效?债权转让后,当事人对管辖重新约定,应如何确定管辖?

 

案例1:债权转让后发生争议的,原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应以原合同签订时当事人的住所地为准

 

伊美公司(化名)因资金周转,向清发公司(化名)借款1000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在履行协议中若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清发公司为甲方,伊美公司为乙方。后清发公司与凯尚公司(化名)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清发公司将对伊美公司享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凯尚公司,同时通知了伊美公司。后凯尚公司经多次催要,伊美公司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凯尚公司欲起诉法院。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约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你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伊美公司与清发公司签订的原《借款协议》约定“在履行协议中若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清发公司作为甲方,其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关系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原合同管辖条款约定由乙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如“债权人住所地”、“甲方住所地”,住所地的认定要以签订协议时为准。债权转让的,除转让时受让人不知情或者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外,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对合同受让人有效。因此,即使债权转让,仍应以原合同签订时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为准,而非受让人起诉时的住所地。凯尚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借款协议》管辖条款对其具有约束力,凯尚公司应向清发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2:债权转让后发生争议的,原合同约定“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应以起诉时的原告住所地为准

 

黄某通过艺龙公司(化名)网络平台借款6万元,并签订《网络借款电子借条》,约定产生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到期后,黄某未按期归还。后艺龙公司依照《网络借款电子借条》收购此项全部债权,并与合众公司(化名)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合众公司。合众公司向黄某催收不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黄某与艺龙公司签订的《网络借款电子借条》关于管辖的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众公司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取得了债权人的地位,并受《网络借款电子借条》管辖条款的约束。但与上述案例1不同的是,本案中《网络借款电子借条》中约定的“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签订时存在不确定性,只能在起诉是方能确定,并进而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而案例1中“甲方住所地”在合同签订时是可以明确的因而,在起诉时,本案原告为合众公司,故管辖法院应为合众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