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借贷关系?这可不一定

2023-08-30 09:12
来源: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涂海燕 胡蜓

        有借条就意味着借贷行为的发生?这可不一定。最近,汉川市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当事人持借条来院诉讼,经审理并非由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债权纠纷案件。这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借条 借贷关系一定成立?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闫某系朋友关系,二人曾于2020年达成共同投资的口头协议,期间刘某某先后向闫某个人银行账户和公司银行账户共计汇款140万元。合作期间, 刘某某提出退股,经双方协商, 闫某同意其退股并承诺退还出资款,但由于资金困难, 闫某于2022年9月2日向刘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原告人民币190万元,所借款项已经收到,经双方协商约定五年还清,每年还款日为1月1日,每年还款额为38万元”。后经刘某某催要,闫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刘某某遂将闫某诉至法院。

        原告刘某某主张双方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其诉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闫某立即偿还借款190万元。而被告闫某辩称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原告的汇款为股东出资款,且出资金额为140万元而非190万元。在被告出具借条后,原告未实际履行借款义务,借款关系未成立。

        法院是如何认为的呢?

        收到案件后,法官经审理发现这并不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虽然向原告出具有借条,原告依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但根据庭审查明情况,双方之间并不存在资金的交付行为,借条、银行转款明细不能证实原告与被告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相关证据只能证明原被告双方以借款的形式转让股权,并对股权转让价款出具了欠条, 故该案宜按照股权转让纠纷审理。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无需取得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同意,因此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闫某之间的股权转让约定合法有效。该借条中所涉金额190万元包含案外人的股东出资款50万元,原告在被告公司实际出资款为140万元。

        最终,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被告闫某向原告刘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140万元,并依法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那么,借条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不等同于借贷关系?

        【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务债权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