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记录封存:以爱的名义封存他的黑色秘密,让阳光照进他的人生之路

2021-10-09 08:37
来源: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罗亚东 肖锦    浏览: 679

为有利于未成年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我国刑事诉讼法设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2021年8月13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如同给曾经失足的青少年一缕清新的空气。

9月28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孝南区人民法院的少年庭法官到张某(化名)家中,向张某送达了一份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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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足成千古恨

2007年11月的一天,16岁的张某,受他人邀约参与了一起抢劫犯罪,不久就被抓获,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张某后悔不已。在服刑期间,张某认真劳动,积极改造,得以提前释放。获得自由后,张某一心想找份工作开始新生活,但求职之路屡屡碰壁。每次张某到新单位求职,但是录用单位总会要求出具公安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否则拒不录用。可张某的前科让他无法取得这样一纸证明

怀揣着的希望

2021年8月26日,一位满头白发的某乡镇退休干部张某某(化名),揣着一份《湖北日报》8月18日第四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的新闻,来到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接访中心,向法院接访人员诉说着压在他心头14年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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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告诉法院接访人员,张某是他的独生子。张某在求职的14年时间里,先后到上海、海南、内蒙、拉萨等地换了十几份工作,每次当用人单位查询得知其犯罪记录后,都不得不离开单位,就这样张某再也不愿外出找工作。

每次有人介绍对象,但当对方得知到他有犯罪前科后,便不再来往,张某逐渐失去了对生活的希望,甚至因此患上了抑郁症。

“这样的经历让孩子变了,成天不说不笑,非常自卑。现在得了抑郁症,长期在家治疗。我现在年纪也大了,不能照顾他一辈子,以后他可怎么办啊”张某某心酸地哭诉着。

张某某指着报纸上刊登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说:“我看到后眼泪止不住地往下流。我告诉我儿子后,他就天天催着我去找法院的法官。这是我儿的希望,是我们全家的希望啊!”

法院接访人员耐心地倾听他的述说,接下了他请求对其儿子未成年时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的申请。接访人员随即向分管信访接待工作的院领导作了汇报。

犯罪记录封存

2021年8月27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信访接待工作的院领导,将本院少年审判庭庭长叫到办公室,详细询问了有关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规定,指示一定要依法处理好。

该庭庭长在第一时间安排书记员,调取了张某2008年的审判案卷进行审阅,连续三次电话通知张某的父亲其到法院进行了详细的调查询问。并与张某户籍、现住所地的派出所、村委会联络, 由当地派出所、村委会分别出具了有关证明。同时,该庭就相关法律问题线上咨询请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有关领导。经组织合议庭评议,认为张某符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第19条的规定,应当根据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予以封存。

2021年9月2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关于对张某未成年时犯罪记录封存的函》;9月22日,孝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决定对未成年犯张某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已分别向有关公安、检察、监狱等司法机关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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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感言

让人欣慰的是,国庆节前夕,张某某的儿子终于收到了一份“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这是一份生活的希望。

人不是一成不变的,曾经的犯罪不代表以后也会犯罪,我们应该以发展的眼光看待那些曾经犯罪的未成年人,相信他们会变好,给他们机会,也是给社会一次机会。

我们以爱的名义封存他的黑色秘密,为他打通回归社会“最后一公里”通途,让阳光照耀在他今后的人生之路上。

这虽然是一份沉甸甸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却是许多曾经误入歧途的青少年回归社会的最后一公里。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深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有效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立法规定,促使未成年罪犯顺利回归社会,下一步,孝感中院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沟通,落实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罪犯的合法权益,助力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犯罪记录封存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五百八十一条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

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封存的犯罪记录的,应当提供查询的理由和依据。对查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湖北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本办法试行以前审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应当根据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予以封存;未封存的,经符合封存条件的人或其近亲属申请,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