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知多少|关于“限制高消费令”,你想知道的都在这!

2025-12-19 08:44
来源: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陈诚    浏览: 3279

诚信,是立身之本,也是社会运行的基石。为坚决打击失信行为,维护法律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建立了完善的失信惩戒体系。其中,“限制高消费令”是一项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强力执行措施。

那么,什么是“限制高消费令”?

违反它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今天,孝法君就带大家解锁

与“限制高消费令”有关的执行知识!

 

01 什么是“限制高消费令”?

“限制高消费令”,俗称“限高令”,是人民法院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等)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措施。其核心目的是通过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施加压力,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同时防止其通过高消费行为转移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02 什么情况下会被发出“限高令”?

一般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就可以立即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如果被执行人为公司等法人机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则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则会成为被限制的对象。

要注意的是,也存在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况。如果法院已经控制被执行人足以已清偿债务的财产的,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则法院不得采取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另外,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也不得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16.不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03 被限制后,哪些行为不能做?

限高令发出后,被执行人受限范围非常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交通出行: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2.住宿餐饮: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房置业: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购买车辆: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5.休闲旅游:不得旅游、度假。

6.子女教育: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

7.金融理财: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04 违反“限高令”会有什么后果?

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后果非常严重,绝不可轻视。首先最直接的后果就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面临更全面的信用惩戒。另外,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行为人处以罚款或最高15日的司法拘留。如果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也要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修改后为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后为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05 如何解除 “限制高消费令”?

一般情况下,只要被执行人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限制高消费令就持续有效。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限制高消费令可以解除。

1.义务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是最主要、最根本的解除方式。

2.提供足额担保。被执行人提供了确实有效的担保。

3.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书面申请解除限制消费令。

4.已被查封足额财产。因审判管理需要,已被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

5.因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可给予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6.被执行人为单位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或者因经营管理需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发生变更。

当满足条件后,应向作出“限高令”的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审查核实后会依法解除。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17.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类情形。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上述人员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并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违反承诺从事消费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同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从重处理,并对其再次申请不予批准。

 

06 被错误“限高”了怎么办?

如果认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是错误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法院会在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将撤销限制消费令。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18.畅通惩戒措施救济渠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名单申请纠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参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发现纳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可能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进行自查并作出相应处理;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纳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存在错误的,应当责令其及时纠正,也可以依法直接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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