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法院当庭宣判一起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5-27 10:56
来源: 云梦县人民法院
作者: 史月强    浏览: 1345

近日,云梦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对被告人赵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追缴赃款人民币七十八元,上缴国库。被告人赵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不上诉,希望早日回归社会。

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罪。2020年3月31日晚上,吸毒人员夏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赵某联系并表示要购买毒品,两人谈好价格和数量后,夏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赵某武800元,随后赵某与他人联系,以720元的价格帮夏某购得4颗“麻果”和少量“冰毒”,除去必要开销,赵某获利78元。二、容留他人吸毒罪。1.2020年3月30日晚上,吸毒人员夏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赵某帮其购得毒品,随后赵某提供吸壶和锡纸等吸毒工具,容留夏某并与之一起在其租住的房间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麻果”。2.2020年3月31日晚上,夏某同样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赵某帮其购得毒品,随后赵某提供吸壶和锡纸等吸毒工具,容留夏某并与之一起在其租住的房间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麻果”和“冰毒”。3.2020年4月12日晚上,夏某再次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赵某帮其购得毒品,随后赵某提供吸壶和锡纸等吸毒工具,容留夏某并与之一起在其租住的房间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麻果”和“冰毒”。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2020年3月31日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时获利78元,应视为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赵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查明的事实,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破坏了自己的家庭,扰乱社会治安,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的威胁。吸毒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使得吸毒者不可能在公共场合下吸毒,必然会去寻找一些隐蔽的场所吸毒,如果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话,也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为了家庭幸福和社会安宁,每个人都应珍爱自身,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