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收养,既要收,更要养。近日,云梦法院城关法庭审理了一起涉未成年“残障儿童 ”变更监护人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儿童权益,让“残障儿童 ”有所依靠。
【案件详情】
郝某星,2017年3月出生,因其亲生父母无能力抚养,遂于2018年6月25日被郝某与卢某收养。在共同生活中,郝某星出现走路不稳,语言不能,不理人,不能独坐,眼神交流少,四肢抖动等异常行为。2019年7月4日,经专业机构检测结果显示郝某星患有中度到重度精神运动发育迟缓,智力障碍以及自闭症相关症状,需要长期服药。
由于郝某星身患先天疾病,其养父母郝某及卢某既不对其积极治疗,也不给予情感关怀,反而因残疾等原因拒绝照顾。此外,经常照看孩子的郝某母亲因年迈且无经济来源,无能力继续照顾郝某星,致其病情得不到治疗,日常生活不能得到基本保障,迄今未入读幼儿园。为保障被监护人郝某星的基本权益,云梦民政局在发现上述情况后,向云梦法院申请撤销郝某、卢某对郝某星的监护资格,并指定云梦民政局为郝某星的监护人。
【实地走访】
云梦法院城关法庭在受理本案后,第一时间赶到郝某、卢某家中看望郝某星,并向郝某母亲及邻居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承办法官询问得知,郝某星养父郝某与人交流困难,养母卢某肢体残疾,郝某父亲已去世,郝某母亲现在家务农。郝某与卢某均在外务工,无固定职业,家庭经济状况极差,家中仅剩郝某年迈的母亲独自一人照料郝某星的日常生活,实在对于郝某星的病情无能为力。在了解实际情况后,承办法官认为,郝某与卢某不适宜继续承担对郝某星的监护职责,而云梦县民政局担任孩子的监护人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裁判结果】
本案中,被监护人郝某星身患严重疾病,需要长期服药维持其身体机能,二被申请人作为郝某星的养父母,由于身体原因及其他因素,既不愿意继续监护郝某星,也没有能力给予郝某星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长此以往,将严重损害郝某星的身心健康,让其处于危困之中。申请人云梦县民政局作为履行社会保障职能的国家机构,主动要求履行监护郝某星的职责,能够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郝某星的教育、医疗、心理疏导等一系列问题,指定云梦县民政局为郝某星的监护人,有利于维护郝某星的合法权益。故判决,郝某星的监护人由郝某、卢某变更为云梦县民政局。
【法官说法】
本案是人民法院和民政部门联动护航困境少年的典型范例。民法典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善了公职监护人制度,明确规定当未成年人在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监护人时,由民政部门承担监护责任。云梦法院以判决形式确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为民政部门规范适用相关法律履行公职监护职责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推动民法典确立的以家庭、社会和国家为一体的多元监护格局落实落地。
【民法典条文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