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应城市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运用调解方式,成功协调化解了一起行政赔偿案件。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应城市某局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达到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良好效果。
案件回顾
原告李某某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李某某诉称,2021年9月1日下午17左右,其与两位朋友在天鹅镇汉北河码头往东300米的河边准备钓鱼,遇到应城市某局的行政执法人员选择性执法和暴力执法,并造成了其一定的经济损失。李某某认为应城市某局的执法行为严重违法,进行了信访投诉,后其又对信访回复处理意见不服,遂向本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案件承办人丁法官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属于法定的可以调解的行政案件。在充分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后,了解了原告最终想要达到的诉讼目的,也向被告说明了此案可以调解处理的原因。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该案。被告应城市某局承认有关执法人员在本次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和方法错误、缺乏依据等问题,当面向李某某表示歉意,并给予李某某一定的经济赔偿,李某某表示谅解,本案因此得以圆满解决。
行政诉讼的职能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诉讼本身不是目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才是最终目的。在法院主持下,对双方运用调解方式结案,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更有利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以平等地位在合理合法合情的前提下化解矛盾,也更能从根源上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和谐。下一步,应城市人民法院将切实践行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在法定范围内运用调解方式,快速高效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司法获得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案件,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的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