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解纷守护公平正义 法官释法护航少年成长

2022-05-31 10:37
来源: 大悟县人民法院
作者: 张晏    浏览: 448

    2020年9月23日22时许,小红驾驶无号牌“建设”牌二轮摩托车载乘员小甲、小乙行驶过程中,车辆与道路左侧路缘石发生碰撞后倾覆,造成小甲、小乙、小红受伤及车辆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小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经交警认定,被告小红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小甲、小乙不负此事故责任。事故发生时,受害者小甲、驾驶员小红、车辆出借人小华和车辆出借人小敏均系未成年人。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赔偿,被告小红及其家属赔偿235000元,原告因剩余赔偿无法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而诉至法院。

    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大悟法院受理本案后,少年家事法官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妥善顺利化解了矛盾纠纷,实现了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案涉及监护人责任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敏将未办理号牌的车辆出借给小华使用,这个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而被告小华明知小红不具备驾驶资格,仍将车辆借给小红使用,也存在一定过错;小红驾驶车辆时发生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因被告小敏、小华、小红均系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尚未形成正确的、完整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监护人应当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及时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注重言传身教,严慈相济,正确引导和教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未成年人应当自觉学习法律知识,树立规则意识,自觉遵纪守法,努力做一个合格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