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梦法院新店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发生在二十年前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彭某、滕某当庭向原告云梦县鸿昌饲料厂支付饲料款,双方握手言和,多年的纠纷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被告滕某、彭某系夫妻,二人自2001年5月至2003年4月先后13次在原告云梦县鸿昌饲料厂赊购饲料,共欠款41440元。此后,两被告因生意亏本外出打工,一直未向原告归还饲料款,2021年7月1日,原告将被告滕某、彭某诉至云梦法院,希望二被告能偿还原告饲料款。
新店法庭在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与被告彭某、滕某取得联系,向二被告了解情况,被告彭某向法庭表示:“我以前养鸡,刚开始还可以,后来扩大后正赶上禽流感,亏了几十万,我就出去打工了,后来就患病了,现在家里一个月只能挣一两千块钱,吃药看病就没有了,所以我真的没有经济来源,我只能尽力偿还一部分。而且基于我目前的状况,确实不能满足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目前就只能支付两万元左右,我是真心希望能够达成调解协议,希望法庭能够帮帮我们。”承办法官听完后表示会尽力给原告做工作。
2021年8月16日,新店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在庭审中,被告申请的法援律师向法庭提出诉讼时效问题,被告彭某表示可以视情况支付一部分货款,但原告方态度强硬,表示不能接受,调解陷入了僵局。
承办法官在梳理双方矛盾焦点后,劝解二被告道:“不管是否过了诉讼时效,你们当初欠原告方的钱肯定是事实,原告方的4万元放在2001年已经是一笔不小的数字了,希望你们考虑一下至少将原告本金偿还。”随后又向原告方表示:“考虑到被告目前经济状况,也希望你也可以适当作出让步,给予一点宽限时间。”随后,被告滕某说道:“我们也不是恶意不还钱,目前是真的经济比较困难,我的母亲现在查出皮肤癌,还在吃药,我们实在是拿不出那么多钱,希望被告能多给一点时间给我们。”原告方仍表示不同意,坚持二被告偿还饲料款及利息。
虽然“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欠条”是有诉讼时效的,如果超过诉讼时效,“赖账”的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欠款”极有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其诉讼主张就得不到法院支持,从而承担败诉的风险。
本案欠款已近二十年,让承办法官犯难的是该案原告诉讼请求确已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双方矛盾并未实际解决,未做到案结事了,基于此,承办法官决定再次对原、被告从情、理、法的角度进行劝解。随后,被告方表示:“我们真的最多只能挤出3万元,实在是家里情况不好,不然我们也想把债务早日还清”。承办法官也单独与原告方做工作:“你这个债要是早一些起诉,就不存在这些问题了,最重要的是,你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有很大的败诉可能,要好好考虑一下这个事情。”
近日,原告方主动联系新店法庭,表示愿意接受被告的意见,法庭当即通知二被告到法院进行调解工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当庭支付15000元,余下欠款分期履行,原告方也放下了对二被告的成见,双方握手言和。至此,案件圆满解决,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法官提醒:《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