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8日,一场特殊的庭审活动在孝昌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不公开开庭。被告人李某某系未成年人,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因该被告人父母在外地打工,不愿到庭参加诉讼,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了县妇联杨梅芬同志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庭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庭审过程中,杨梅芬同志详细询问了该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并结合其家庭环境进行了专项法治教育,鼓励其振奋精神、摈弃既往、展望未来,以全新的状态面对以后的人生。
本次庭审活动,是孝昌法院自新施行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办理的第一起“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案件,也是县法院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依法办案、司法为民、为群众办实事的一次有力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