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通行起纠纷 法官调解续亲情

2022-05-24 16:56
来源: 安陆市人民法院
作者: 鞠子同 易小丽    浏览: 408

“感谢法官上门调解,耐心为我们兄弟二人调解矛盾,现在两家人关系回到以前了……”5月5日,原告刘甲在法官回访电话中说。4月下旬,安陆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相邻通行纠纷案,让兄弟二人重拾手足亲情。

 原告刘甲(化名)与被告刘乙(化名)系同胞兄弟,房屋前后相邻。刘乙居住的房屋是父亲早年建造后刘甲刘乙房屋的正前面老宅基地上建造了二间二层楼房,当时没有单独留通道,刘乙刘甲堂屋出行。后经协商,刘甲在其房屋南边提供0.8米宽通道供被告通行和排水,双方共同出资修建了该通道。2021年底,刘乙以安全为由在通道上安装了铁门,仅供自己通行使用。兄弟二人协商未果,刘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乙拆除铁门,恢复原状。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从处理相邻关系的调解基本原则双方当事人特殊关系考虑,第一时间到原被告家中勘验现场。在详细了解基本事实后,承办法官耐心释明明理:通道是双方为方便通行而修建,通道土地使用权属于原告,被告擅自在通道上安装铁门,虽然起到了安全作用,但并非历史形成,且妨害了原告的通行权等权利。同时向原被告聊起当初兄弟之间从堂屋自由出行共同出资修建通道这些骨肉情深的往事。最终,兄弟二人认识到了因生活琐事产生隔阂的不值缺少沟通的不足,刘乙当场铁门钥匙交给刘甲酒刘甲当即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相邻通行权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是相邻各方在行使通行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权利的行使应以必要性为前提和限度。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害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