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约定维修车辆,法院:构成欺诈,退还费用并3倍赔偿!

2023-04-13 16:58
来源: 安陆市人民法院
作者: 鞠子同    浏览: 2365

近日,孝感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某汽车服务公司上诉,维持安陆法院判决某汽车服务公司退还李某未按约定维修的修理费10578元,并赔偿3倍损失31734元。

2022年8月,原告李某驾驶私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李某遂将车辆送往被告安陆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某汽车服务公司)维修,约定被告按照保险公司定损项目和价格进行维修,且更换配件必须是原厂原件。2022年10月7日,被告维修完毕后将车辆交给原告,收取原告14105.91元维修费。

2022年10月8日,原告发现维修存在问题,遂询问被告是否按照定损清单更换配件以及是否为原厂原件,被告答复是的。原告检查发现仅仅更换了部分部件,且非原厂原件。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诉至安陆法院,请求判决被告退还维修费14105.91元,赔偿3倍损失42317.73元。

安陆法院委托,武汉维真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鉴定评估报告,鉴定意见为:未进行部件更换(含维修工时)的评估价格为6187元;未更换原厂零部件(含维修工时)评估价格为4041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关系。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本案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及某汽车公司提供维修服务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既符合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同时原告因其消费车辆受损在被告处接受修理服务,又具有消费者的身份,原告作为消费者在接受被告服务时受到侵害,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规定。

根据鉴定评估报告,被告在为原告提供修理服务过程中谎报用工用料、使用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且情形非常严重,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判决某汽车服务公司退还李某未按约定维修的修理费10578元并赔偿3倍损失31734元。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将车辆送往汽车服务公司维修时,应当了解维修范围、具体项目、维修费用等相关内容。维修后要了解更换配件及维修项目是否符合约定。对于维修前后的车辆状态可以拍照或拍视频等方式记录,同时注意索要维修清单及费用票据留存,便于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汽车服务公司应该守法诚信经营,全面履行服务约定义务,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消费环境,否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退还消费者费用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