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款付清、网签备案、法院查封,这套房子何去何从?

2021-09-01 11:03
来源: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来源:赵虎    浏览: 4038

一、基本案情

余某与孝感某公司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保全一案,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查封了孝感某公司开发的某房产。案外人刘某向法院提出异议称,已全款购得该房屋,并办理了网签备案手续,现该房屋被查封,侵害了其财产所有权,请求法院解除该房屋的查封。

二、裁判结果

结果: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案外人刘某的异议理由成立,裁定中止对孝感某公司开发的某房屋的执行。

法官说理:本案案外人刘某在法院查封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已向孝感某公司付清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且办理了网签备案手续,符合排除执行异议的情形。因此,案外人刘某的异议理由成立。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三、启示录

本案是关于消费者对买受房屋的物权期待权的案例,消费者对买受房屋的物权期待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推导权利,也称为弱者保护权,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基于对消费者生存权价值的维护,赋予消费者对买受房屋的物权期待权以排除执行的效力。

孝法君说:

1.对有购房意向的市民,建议先到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查询该房屋是否存在查封等情形,确保该房屋处于适宜购买的状态。

2.对已购房屋的市民,可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或者及时到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