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知多少|@被执行人,请注意!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你可能“出不去”

2025-11-19 15:16
来源: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陈诚    浏览: 137

打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

法院的判决裁定,岂能成为一纸空文?

为解决“执行难”问题

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赋予了人民法院一项强有力的执行措施——

限制出境

今天,孝法君就和大家唠一唠法院执行中

何种行为会触发这项措施?

它如何有效约束失信被执行人的

 

01 为什么可以限制“老赖”出境?

“限制出境”,别名“边控”,即边境控制措施,是为防止被执行人以离境方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法定程序在国边境口岸采取限制出境的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也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这意味着,当一个人被法院认定为“被执行人”且未履行法定义务时,其出境自由将受到法律限制。这是国家司法主权和权威的体现,旨在防止被执行人通过出境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02 哪些人会被限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也就是说,如果您属于以下三类人:

①被执行人;

②被执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③被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

只要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上确定的义务,并进入了法院执行程序,就可能成为被限制出境的对象。

 

03 限制出境措施如何办理?

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程序正义。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启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正后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也就是说,限制出境措施的启动方式主要有两种:

(1)依申请: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申请书》),并经执行法院审查决定;

(2)依职权:执行法院在必要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2.审查与决定。法院经审查后决定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由法院制作《执行决定书》,决定书需载明被限制出境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案由、限制依据及期限等基本信息。

3.送达与执行。决定书制作完成后,法院应依法送达给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裁定和决定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的,应当进行告知。”的规定,法院作出限制出境决定时应当向被限制出境人告知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同时,法院需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函报备,并附上《执行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收到法律文书后,在报备期内对被限制出境人不予签发出入境证件,边检机关对其阻止出境。

 

04 如何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也就是说,解除的路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包括本金、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所有费用,法院就应当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②如果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了足额、无瑕疵的财产担保或者第三方保证,经法院审核认可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之后,法院才可根据实际情况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这是为了保障债权未来能实现。

③如果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法院书面申请解除限制出境措施,法院经审查后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一般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或被执行人已提供担保,若非此种情况,法院也会充分尊重债权人的意愿。

 

05 如果不服法院限制出境的决定,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这里明确了限制出境措施的救济程序并非“先提异议”,而是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这一复议程序旨在快速、高效解决争议。需要强调,复议期间,原限制出境决定继续执行。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利用复议程序逃避执行,确保执行程序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最大程序确保债权人利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