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正式开始实施
“依法带娃”时代已经开启
家庭教育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
2月22日上午,云梦法院少年法庭在审理一起探望权案件中,对子女探望存在矛盾的双方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令》。这是自云梦县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在云梦法院城关法庭揭牌成立后,该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案情回顾:
原告明某:我每次去探望孩子时,宋某及其家人态度都极差,经常对我恶语相加。(对话形式编辑)
被告宋某:明某每次探望孩子时对我的态度极其恶劣,不仅让我深感不适,也引起了我父母的愤怒,所以我不愿意让她探望孩子。(对话形式编辑)
原告明某与被告宋某原系夫妻关系,2020年生育一子,2021年在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婚生子由被告宋某抚养。双方现因孩子的探望权问题闹得不可开交,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
由于在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双方态度强硬,二人在每月探望孩子次数问题上争执不休且均不肯让步,致使调解无法继续。基于上述情况,承办法官便帮助当事人认真分析现状,并告诉他们,父母之间不能和睦相处或经常恶语相向,会给孩子留下心理阴影,导致其养成极端的性格,甚至误入歧途。法官进一步向被告宋某强调,孩子有对母爱的需求,母亲适当的探望有益于满足其内心情感需要,如果坚持不让母亲探望孩子,那么孩子的内心会缺失基本的安全感,这对孩子的成长以及未来发展极其不利。
为有力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探望权利,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承办法官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决定向原告明某和被告宋某发出《家庭教育令》。《家庭教育令》责令被告宋某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为被监护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在原告明某探望被监护人时提供必要便利,且不得有有损于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如义务履行人明某和宋某违反本家庭教育令,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双方当事人在听完承办法官的意见后,向法院申请了撤诉。表示将以和平方式协商探望孩子的相关事宜,保证站在孩子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让孩子在父母双方都不缺位的关爱下健康成长。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家事纠纷案件中,对涉家庭教育相关问题有了法律依据。此案中,承办法官通过《家庭教育令》强化家庭教育服务工作,指导父母应将孩子的利益放在首位,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让孩子沐浴在爱的海洋中成长。
法官说法:
家庭是未成年人的“第一学校”,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应当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孩子,陪伴孩子成长,培育孩子成才。任何一方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否则将承担法律不利后果,会被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将被要求接受家庭教育指导。